来源:中国生猪投资交易网 / 2015-09-09 / 浏览:128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生猪投资交易网(以下简称本网站)是河南舆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2016年5月起,改为郑州舆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一个生猪投资交易平台。平台推出的“产权式生猪投资交易模式(R2O)”,为养殖企业规避市场风险、为投资人分享养猪业收益,提供了规范化、市场化的商业运作模式。
第二条 为规范本网站用户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人、养殖企业、其他民事主体及本网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的内容登载于本网站,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放置链接。凡在本网站注册并从事生猪投资交易行为的一切交易主体,均视为其已经详细阅读本交易规则并承诺接受本交易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名词定义
1. 交易平台,指本网站,即中国生猪投资交易网。
2. 生猪交易,指生猪买卖交易和委托饲养管理交易的总称。
3. 养殖企业,指生猪卖出方和饲养管理受托方的总称。
4. 投资人,又称购买人,指生猪买入方和饲养管理委托方的总称。
5. 基准交易日,指生猪上线交易日。
6. 基准价格,指养殖企业在交易平台上线生猪的当日交易价格,该价格包含了其卖出指定生猪的销售价和卖出后在饲养期间的饲养管理费等一切支出。
7. 交易日,指投资人在交易平台认购付款之日。
8. 今日交易价格,指实际交易日的交易价格。
9. 出栏日,指养殖企业承诺的饲养期间届满后的次日。
10. 出栏价格,指中国养猪网(www.zhuwang.cc)发布的出栏日的所在区域生猪市场价格。
11. 出栏体重,指养殖企业承诺其受委托饲养管理的生猪在出栏日的体重。
12. 饲养管理,指养殖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生猪养殖行业规范和标准进行饲养管理的一切行为。
13. 饲养期间,指养殖企业承诺受委托饲养管理的天数。
14. 成品猪,指养殖企业承诺在出栏日达到出栏体重的生猪。
15. 生猪销售价,指投资人同意养殖企业按出栏体重、出栏价格支付的生猪出售款。
16. 生猪交割,指投资人在出栏日到养殖企业领取生猪。
第三章 交易生猪的标准和交易合约
第五条 为方便投资人和养殖企业之间交易,本网站根据交易生猪品种、体重和饲养期间的不同,制定相应的交易合约分类交易。
第六条 交易合约是指由本网站统一制定的、适用于在本网站从事生猪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交易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类别、交易数量、交易价格、饲养期间、出栏日、出栏体重、出栏价格、生猪销售或交割、及结算付款时间。
第八条 交易合约的交易单位为“头”, 生猪交易必须以“一头”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类别在该类别的交易合约中载明。
第九条 交易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章 生猪上线
第十条 养殖企业根据本交易规则的要求,向本网站提交生猪上线交易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生猪上线交易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承诺严格遵守本交易规则及交易合约;
2. 承诺上线生猪售出后,所有权归属于购买人;
3. 承诺在受托饲养期间,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生猪养殖规范和标准继续饲养管理,直至出栏日;
4. 承诺上线生猪在出栏日保证达到出栏体重,如果小于出栏体重,则按照出栏体重支付购买人生猪销售款;
5. 承诺为上线生猪购买保险,并承诺在饲养期间由于饲养不当、或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生猪生病、死亡的,均按照出栏体重赔偿购买人;
6. 基于本条以上承诺,提交上线生猪各类别的基准交易日、基准报价和交易头数;同时,提交在基准交易日未售出的各类别生猪,交易价格逐日递增的幅度;
7. 提交国家规定的每头上线生猪用于确认身份的耳标标示号码;
8. 其他本网站要求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网站接到养殖企业递交的生猪上线申请书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养殖企业进行考察和核实。
第十三条 在养殖企业的各种证照资质、养殖规模、养殖历史、饲养管理水平,环保防疫等各个方面通过本网站考察,能够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本网站将与申请企业签署生猪上线交易合作书。
第十四条 养殖企业未能通过考察,本网站将退回其生猪上线交易申请书。
第五章 投资人
第十五条 投资人需要先注册为本网站的会员,才能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投资人的投资是指投资人在本网站购买上线交易生猪的行为。
第十七条 投资人购买上线生猪后,即成为所购生猪的所有权人,享有生猪所有者的一切法定权益。
第十八条 投资人同意委托养殖企业继续代为饲养,其支付的交易价格已包含了饲养期间的饲养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在出栏日,投资人可以选择委托养殖企业销售,也可以自行到养殖企业领取所购生猪。
第二十条 出栏体重,是养殖企业向投资人承诺的出栏日的生猪体重的标准。超出此标准的收益归养殖企业享有,不足此标准的损失由养殖企业补偿。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即生猪所有权人,承担生猪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
第六章 投资人应具备的风险意识
第二十二条 生猪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一直困扰着繁育、养殖、饲料、屠宰等养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其中尤以养殖企业为甚。互联网产权式生猪投资交易模式(R2O),可以为养殖企业有效解决融资困难、规避市场价格风险。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在生猪养殖早期阶段开始投资,一方面分担了养殖企业的市场风险,一方面也可以分享到养猪业的可观收益。
第二十四条 生猪市场价格的波动,尽管有一定的周期性,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因此,投资人在决定投资购买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生猪的市场行情和趋势,独立做出判断,根据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适度投资。
第二十五条 本网站温馨提示:猪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第七章 结算和交割
第二十六条 出栏日为投资人和养殖企业之间成品猪的结算或交割之日。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人可以选择成品猪实际交割,也可以选择委托销售后结算。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人选择实际交割的,应当在出栏日前十天向本网站提出书面申请。本网站及时通知养殖企业安排在出栏日实际交割。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未提出交割申请的,均视为选择委托销售后结算。养殖企业应在出栏日的次日将销售款支付至本网站,本网站在收款当天或次日转付给投资人。
第八章 信息和监督
第三十条 养殖企业应当安排专职人员,接受本网站及投资人的咨询,及时提供饲养管理的信息,接受本网站及投资人的合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养殖企业应当为投资人考察企业提供便利条件,除安全、卫生、防疫等国家规范要求限制外,尽可能让投资人了解企业经营和饲养情况。投资人的考察费用自己承担。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养殖企业、本网站相互之间发生的有关生猪交易纠纷,应当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网站。如需修改规则,则新的交易规则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新规则实施后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9月11日起实施。